网站建设的法律知识有哪些,解读《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者:ruimei88    发布时间:2018-04-22 13:03:15&    人气:

  关于网站建设的法律知识可能大家都接触得比较少,不过这方面还是有资料可查的,网站建设主要根据2000年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里面有很多约束和限定。自己做网站或者企业做网站都需要了解这些基础的法律知识,下面成都网站建设锐美网络就来解读这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以下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正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解读:这句话是用来暖场的,看看就是哈,不用太在意。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解读:《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没啥好说的。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解读:经营性非经营的最大差别就是是否通过互联网进行支付交易,比如商城网站,订票网站等,只要涉及支付就应该是经营性网站;而非经营性网站,只要你没有在线上进行支付交易,线下你怎么付款都行,一般企业网站都属于非经营性网站。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解读:经营性网站是需要拿许可证的,貌似叫《互联网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网站只要做个备案,不过可能是两个,一个是信息管理局的备案,主要是提交给空间服务商(这个是跑不掉的,必须做);另外个是地方管理的备案,一般是到当地派出所备案(找到你你就去备个案呗,还有培训哦)。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解读:特殊行业需要前置审批文件,这个不同行业不一样,什么文化传播公司、学校,凡是涉及到公众传播、公众影响的行业都是要前置审批文件的,怕你没有合格的资质,造成什么社会动荡及影响。如果没有前置审批文件,网站备案是通不过的。


  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解读:经营性网站的特殊要求,你办许可证的时候就会用到。


  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解读:没啥可说的


  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解读:说这么多,就是ICP备案


  第九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解读: 一般用不上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解读:和你没啥关系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解读:这个和你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一致就可以了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解读:把备案号放在网站上,显著?(一般都是底部,非常显眼的位置)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解读:前面都做到了,这条也能做到。


  第十四条


  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解读:追责索源,你需要提供记录档案,当你的网站资料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时候,你需要提供这些记录,不然找不到记录你就是全责,而且这些记录包括网站运营者及网站使用者的信息。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解读:以上这些事情不能做,不管是网站运营方,还是网站上的用户,所有你得管好网站上的各种信息。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解读:让你发现违规违法的内容的时候,要坚决果断把对方的信息干掉,解除影响,同时做好记录,然后报备,让有关机关来处理。


  第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解读:上市融资请按规定来折腾。


  第十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解读:责任到人,管理到位,这不是给我们看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解读:不按要求来,这就是后果,想好再折腾。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解读: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这个就是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解读:信息传播,教育医疗等行业需要做信息记录,不做的话整顿到你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不把备案号放网站上也是要发奖金的,这个奖金还挺丰厚,不信你试试。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解读:违规的网站内容你要不处理,我就把你处理了,很简单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解读:本法能力有限,你要抓到了我的BUG,我就组队来处理你,警告你别耍小聪明。


  第二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解读:我不只约束你的网站,我还约束那些管理你,为你服务的,具有监督及其他义务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解读:以前没按要求来的,现在你得在指定时间按要求来,我还是给你留了时间的。否则请看第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这个时间比较早,2000年9月25号,额,18年了,不更新还能在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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